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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尴尬的自由裁量权

将军的微笑 @ 2008-03-07 11:29:48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七万八千元,被告并非赖帐,只是与原告之间有些其它的经济纠纷和矛盾,不付设备款可以理解为“围魏救赵”策略。

原告没请律师,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漏洞:一、买卖合同,体现了双方之间买卖关系的存在,但无法证明原告是否履行了交货的义务;二、发货清单,证明原告曾经发货给被告,但无被告(收货人)盖章,发货单上签字的经办人是原告单位人员,无法证明原告将设备交付给被告了;三、划款单,付款人是被告,收款人是原告,款项是定金,这只能证明被告履行了合同给付定金的义务,仍然无法证明原告交付了设备给被告。这是合同履行环节的脱钩,既然无法证明自己交付了设备,那么凭什么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呢?作为被告代理人,我无法直接表达是否收到了设备,只能从专业角度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进行抗辩。

法律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法律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往往因为证据参差不齐的状况而存在一定落差,甚至决定了法官判决的公正与否。

法官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七万八千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官庄严过后跟我探讨本案:我有足够的理由判定你们收到了设备,首先,合同是2005年签订的,你们也支付了定金,现在你们否认收到了设备,那么在长达近三年的过程当中你们没有向原告主张过合同权利,这有违常理;其次,单纯从证据来看,原告确实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环节脱钩,证明不了自己交付设备,但是我审理案件是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才作出的判断,证据因素只是其中一个因素,通过审理我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认定你们被告收到了设备,既然收到了设备,就该付款;第三,现在法官审理案件实行承办人责任制,我个人愿意为自己的这个判决承担责任,当然,案件这么判决肯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性,我也很希望你们通过上诉,让中级法院下个定论,我个人是有自信的。

原告证据不足,法官自由裁量支持了原告。客观事实层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对的,可以说法官是火眼金睛;但法律事实上,法官应以案卷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为依据,中立的认定事实,即便是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落差,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的,法官无须为举证不能的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

这个案件,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按照法律的游戏规则应当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然而我知道法官作为一个锐利的、敏感的人,或者说作为一个智力游戏的参与者,他的判断是正确的,他找出了客观事实的真相。令人尴尬的是,这么多年来,阅法官无数,象今天主审法官这么锐利、敏感、同样充满准确判断力的法官不在少数,将“自由裁量权”运用得眉飞色舞也赚得盆满钵满的法官有之,认为“自由裁量”加大了案件的质量风险而谨小慎微的法官有之,然而,在两种事实面前敢于运用“自由裁量权”偏离职业规则支持真理的法官实在罕见。

抛开狭隘的、败诉的个人立场,我很想说,法官你是对的,欠钱该还,别的纠纷可以另案起诉,但是我怎敢断定你的背后就没有个人利益的搅和?你这独树一帜的公正实在让人耳目一新,宛如一缕清新空气飘过,焉知非梦。

 

200837

类别:原创   89次浏览   2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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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龙行风
龙行风 @ 2008-03-07 12:56:48 评论
人生道路上应该由很多朋友相随相伴,今天认识了你真的很高兴,希望我们能够在今后的日子里加强沟通与交流。握手!!!
作者回复: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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