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 味
这年月,什么样的味道都有,就看怎么样品位。前不久参与个案件,品出了些许的味道来。
债务人王某欠钱不还,还打人,债权人黄某觉得既然王某不念朋友旧情,恩将仇报,索性将王某诉至公堂。起诉同时,黄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提供了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债务人关于某酒家的财产、设备转让协议,能体现出债务人享有所有权、处分权及收益权的财产金额大大超过了债务金额。
区法院的承办法官莫名其妙的做起了黄某的工作:大家都是熟人,别做保全了,再则,王某欠了很多钱,在我们法院就有几个案件,即便保全了回来也轮不到你受偿啊。黄某很纳闷,我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了财产保全,怎么会无法受偿呢?断然拒绝了法官的“好意”。
一审判决债务人悉数偿还债务。然而,债务人不履行判决,仍然欠钱不还。黄某依法申请执行,执行局的法官说,债务人没钱可供执行,法院也没得办法。黄某认为自己起诉时就申请了财产保全,且提供了清晰的财产线索供法院保全,为何现在债务人居然没钱了呢?其实,法院根本就没有为黄某进行保全,案卷材料里虽然有个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但根本没有送达黄某,财产流失是必然的。
为了弄清楚人民法院的公正含量到底有多少,债权人黄某开始了秋菊似的正义之旅——向中院申请确认区法院的司法行为违法。本系统内部上级确认下级的司法行为违法,想想都是件十分艰难的事情,老母牛都知道处处护着自己的牛犊子呢!风萧萧兮易水寒,黄某多少次义正词严的痛斥司法腐败,多少次的在失望与希望中享受着司法不公带来浪漫主义的情怀。果不其然,中院一纸裁定把黄某推向了爆发的边缘:中院违背事实、混淆概念、违反程序,确认了区法院的司法行为是合法的!着实让人震惊。
申诉,向高院申诉。一个省,这么大个地方,这么多人口,管着这片热土地上千万矛盾的省高院应该是公正的吧,怀抱理想,黄某又上路了。
申诉后的第九个月,黄某与高院立案庭的电话询问:
“请问黄某申请确认某区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是否进入了审理程序呢?”
“还没有,我们已经向中院发了调卷函,但中院一直没有送案卷过来,我们也没有办法。”
于是黄某向高院领导去了函件,表明了观点:高院的调卷函发出数月之久,中院不予理会,难道高院的调卷函在中院人的眼里形同草纸吗?
两个月后,高院通知黄某参加听证,案件终于进入了审理程序。看来,高院领导基本上不认为自己的调卷函就是一张草纸。听证时,区法院承办法官无授权手续出庭,高院允许听证会后补充手续,看来再公正的母牛,保护牛犊子这是天性。听证得以顺利进行,黄某表达了如下意见:
一、保全的裁定未送达本人,此为严重的程序错误;
二、中院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有错误,黄某根本没有参加承办法官组织的现场保全程序,哪来的“当场向黄某说明了不宜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区法院认为黄某到场了,请拿出黄某到场的证据,按程序要求现场保全应有到场人签字的现场保全笔录,可法院无法拿出来,一切辩驳都是无力的,两级法院捏造事实是显而易见的,此为司法程序错误之二。
三、黄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完全可供保全,为什么要将财产权、收益权与经营权相混淆,以酒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代表人不是债务人为由进行搪塞呢?既然债务人在一审时否认了该份承包协议的证据真实性,那么债务人依据一份不真实的协议享有每月七千元的收益,岂不是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吗?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是否应当表现出应有的职业敏感?
承办法官,一脸的木然,表情难堪。并非我想如此戏弄平日高堂之上庄严肃穆的法官,而是法官他自己不尊重自己,为自己书写了如此不光彩的人生记录,我们只是迫不得已怀着沉重的心情,还原了真实的景象,却换来了法官奇怪的表情和坐立不安的神情。
我觉得这一幕很有些味道,闲来无事,总喜欢细细品位,每当此时我觉得自己的生活过得还有些滋味。
2007年9月7日



中秋节即将来临,借此美好的节日,我
唱一首蒙古的长调 诉说我对你的惦念
斟一杯醇香的奶酒 补上我往日落下的问候
采一朵草原的白云 为你送去幸福和团圆
捧一条洁白的哈达 为你送去吉祥和如意
人的一生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慢慢学习,然后再慢慢成长起来的
中国的现状就是如此
现如今还不知道有多少这样类似的案件呢
可是,又不敢学,学了,还是无力,反添许多愤慨.